国家名称等通常代表国家、国际组织或官方机构。如果允许其作为商标的话,很容易使公众相信该商品或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误解和混淆。
地理标志只能让消费者借以区分商品产地,而不能具体到某一个生产者,同时地理标志也不宜由一人垄断。因此,地理标志不能由单个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商标,只能作为由具备条件的相关组织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我国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原则上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具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权利。因此,在我国, 申请注册商标对商品提供者具有重要的意义。整个商标法就是围绕注册商 标的取得、使用、保护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 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北京商标注册公司明确告诉大家,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可以向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7条规定: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北京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声音和气味在我国不能注册为商标。关于注册商标构成要素,我国《商 标法》第8条有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 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判断一个标志是否有显著特征,要考虑商标本身构成要素、使用商标的商品与商标构成要素的联系以及消费者观感等几个因素。
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 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 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